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,是2017年4月22日发表于高邑文化网的关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。
总则
仅此条 为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,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,根据《体育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、《全民健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健身器材(以下简称 器材 ),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,配建在社区(行政村)、公园、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,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。
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。
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。
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公园(广场)管理部门、机关、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(以下简称 器材接收方 ),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。
第五条 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、保证质量、建管并重、服务群众的原则,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,保障青少年、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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